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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亏损还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结论: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负的,当期不缴企业所得税,但要按实申报——亏损不是不申报的理由;会计上亏损、税法上调整后盈利的,仍然要交税。判断的唯一口径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定义的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利润表上的净利润。

第一层:

税法上的亏损,与会计亏损不是一回事。《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亏损是指企业依照本法规定将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以后小于零的数额。账面亏了 50 万,纳税调整后可能变成盈利:超标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没有取得合规凭证的费用、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都要调增;相反,免税收入、加计扣除又会让账面亏损扩大。很多公司以为“报表是亏的就不用管所得税申报”,实际调整后是应税的,税款照缴。

第二层:

亏损年度的申报义务不减。《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要求纳税人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申报的基准是实际情况而不是有没有税款。亏损年度要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把收入、扣除、纳税调整逐项填实,形成可结转的亏损数额——这张申报表就是以后年度弥补亏损的法定依据,不申报或零申报,亏损数额就没有载体,以后盈利年度想弥补也没有凭据。据实申报亏损与虚假申报的界限,见站内《虚假纳税申报怎么认定?有什么后果》一文。

第三层:

预缴环节与年度申报分开看。季度预缴按实际利润额计算,账面累计亏损的季度,实际利润额为负,预缴环节本就不用缴款;个别季度盈利但累计未超过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的,预缴申报时填报弥补情况后同样可以不预缴。年度终了再通过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多预缴的汇算时申请退税或抵缴,退税与抵缴都要凭预缴凭证办理。

第四层:

长期亏损本身是风险信号。连续多年申报亏损却不倒闭、规模还在扩大的企业,是税务机关选案的高频对象:亏损与实际经营状态不符、费用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关联交易转移利润,都会进入比对视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会进一步扩大账面亏损,归集口径是否经得起核查同样在比对范围内。亏损要经得起核查,前提是账、票、款三者一致。被检查时的资料准备,见站内《公司被税务稽查,代理记账公司要配合什么》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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