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先说:员工凭票据因公实报实销的车费,不属于工资薪金,不计征个税;按月固定发放的“交通补贴”“车补”,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计税;拿自己名下车辆的费用来报销,则要同时看个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头。
第一条线:实报实销,不征税。财税字〔1995〕82 号明确,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89 号也是同一口径。员工出差的高铁票、出租车票、市内办事的公交地铁费,凭真实票据、按公司报销制度据实报销的,直接计入费用,不走工资表,不并入任何一个月的计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侧同样可以据实扣除,前提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取得合规发票或行程凭证。
第二条线:按月固定发的补贴,要计税。国税发〔1994〕89 号采取了“列举式”规定:只有文件明确列举的不征税项目之外,其余各类补贴、津贴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每月固定打给员工的“交通补贴 500 元”,无论叫车补、油补还是通勤补贴,实质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应在工资表里作为应税收入,按累计预扣法随当月工资一并代扣个税。报销的钱不过工资表、补贴的钱必须过工资表,这条分界线就是“凭票实报”四个字。
第三条线:私车公用,两头都要看。员工开自己名下的车辆办公司的事,油费、过路费拿来报销的,规范做法是公司与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租金部分属于员工的财产租赁所得,公司要按次代扣个税;租赁期间发生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凭票在公司列支,保险费、车船税、折旧是否可以扣除则要看地方口径,事前应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没有协议、直接拿个人车辆的加油票进公司账的,个税上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发放补贴应并入工资补税,企业所得税上费用与经营的相关性也站不住,两头的调整都会找上门。
第四条线:三个常见的误区。误区一,用加油卡给员工个人车辆加油,本质与发现金无异,应并入工资计税;误区二,报销单后面附的是外购的行程凭证、抬头对不上,属于不合规凭证,费用扣除与个税处理都存疑;误区三,把报销做成挂在员工名下的长期备用金、借款,往来科目长期挂账同样是比对疑点,往来款项的处理口径见站内《公司账上往来款一直挂着,会有什么问题》一文。报销走个人账户转款、公私账户混用的核查风险,见站内《公司账户和私户串用,税务会查什么》一文;报销没过工资表导致三项数据对不上的,见社保入税后,工资、社保、个税对不上有什么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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