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委托代理记账做纳税申报,法定责任仍在企业自己,代理记账机构承担的是合同责任与执业责任,两条线并行,不是替代关系。 税务机关追责时找的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追究代办机构时用的是另一套规定。
一、法定责任不因委托转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25 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第 62 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 32 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 63 条界定了偷税的认定: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第 69 条针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50% 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条款的处罚对象都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本身,委托代理记账不改变企业的身份。稽查案例的处理结果都是如此:无锡某医院隐匿收入未依法代扣个税,被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合计 101.78 万元。虚假申报与“申报错误”的区别,见站内《虚假纳税申报怎么认定?有什么后果》一文。
二、代理记账机构一侧的责任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 23 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并实施联合惩戒。第 24 条规定,从业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依《会计法》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最高 3 万元。第 25 条规定,委托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涉税服务层面另有一套监管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3 号《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 15 条列举了机构及人员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情形,包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少缴税款被处罚、未按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等。后果是降低信用等级、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名录,其代理的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合同里要写清的内容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 12 条要求委托合同写明五项内容: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提供要求;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及责任;终止合同时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此外,三项内容应补充约定,使责任边界落到可执行层面:
一是资料提供的时限与形式。 第 13 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被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的应当及时办理。合同应约定月度资料交付日、交付渠道与签收方式,资料未按时送达导致申报逾期的责任据此划分。
二是申报数据的事前确认。 委托机构申报与企业自行申报,法律后果完全相同。合同应约定申报前的数据确认环节:由谁核对、以何种形式确认、确认后由谁承担最终责任。未经确认的数据,机构应视为无权申报。
三是税务检查配合与费用承担。 明确检查时的资料调取由谁对接、差旅与代理费用由谁承担、企业被追缴税款与滞纳金的最终承担方,以及机构过错的赔偿方式与上限。
四、三种常见误区
误区一:把“申报”当成“免责”。 税务机关认定偷税时看的是账簿凭证、申报表与资金流,代账机构只是代为操作这些动作。
误区二:把“代办”当成“代为担责”。 依《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 14 条,代理记账机构对委托人要求作出的不当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等行为,有权拒绝;接受这类指令的一方同样要担责。
误区三:忽视代理机构的执业资格。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查处;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四类业务仅向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开放。代办范围见站内《代理记账能代办哪些税务事项,哪些必须本人办理》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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