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先说:查账征收按实际利润算税,账和票据说了算;核定征收在账簿不健全、成本无法核算时由税务机关直接核定应纳税额,不看实际盈亏。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 35 条,纳税人应当设置账簿而未设置、擅自销毁账簿,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两种方式对应两种经营状态,不是可以随意挑选的优惠。
一、查账征收:利润多少缴多少
查账征收以实际经营成果为计税基础: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再减除每年 6 万元的本人费用,按 5% 至 35% 五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账证健全、成本能够准确核算的个体户适用这种方式。这种方式下票据决定税负:成本票据齐全,利润算得实;票据散失,利润虚高,税就多缴。经营所得为亏损的,当期没有应纳税额,这是查账征收与核定最大的不同之一——核定的应纳税额不随盈亏变化。
二、核定征收:三种形式与适用条件
核定不是单一方式,常见三种。定期定额征收: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由税务机关核定经营额,按定额程序缴纳。核定应税所得率:按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套用 5% 至 35% 累进税率。其他合理方法: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47 条确定。
适用的前提是建账能力不足。《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7 号)规定,注册资金 20 万元以上、月销售额达到相应档次的个体户应当设置复式账,账簿健全后原则上转入查账征收。定期定额的核定有程序要求: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与公示,程序走完定额才生效,业户对定额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辩。
三、算笔账:哪种更有利取决于利润率
以核定应税所得率 5% 为例:年收入 100 万元的个体户,核定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 5 万元,按累进税率计算个税约 3500 元。若实际利润只有 2 万元,查账征收下扣除 6 万元费用后没有应纳税额,核定反而多缴;若实际利润有 20 万元,查账征收约 1.75 万元,核定仍然只要 3500 元。
规律是:实际利润率高于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更有利;低于,查账更有利。 核定数与实际经营数差距过大的,本身就有被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风险。个体户与公司在所得税制上的整体差异,见站内《个体户与公司税费对比:初创期哪个更省》一文。
四、两个误区
一是核定等于免税。 定期定额户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同样享受增值税免税,但发生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时应当申报补缴,隐瞒不报的按偷税处理。二是核定一劳永逸。 征收方式由税务机关根据经营情况确定和调整,不是纳税人单方可以锁定的固定待遇;经营规模扩大、建账条件具备后,定额可以调整,核定也可以取消并转入查账征收。
个体户的申报义务不因征收方式而免除,长期不申报的后果,见站内《西安个体户好久没经营了,还需要申报吗?》一文。
征收方式的适用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政策口径可拨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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