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先说: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房屋租金,用于应税项目的可以抵扣,税率按不动产经营租赁 9%;取得普通发票的不能抵,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存在抵扣问题。 抵不抵的关键不在发票本身,在用途与身份。
一、三个前提逐项过
一是身份。 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抵扣进项,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简易计税,取得什么发票都不产生抵扣。
二是发票类型。 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符合规定的电子专票;房东为自然人或个体户、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可以按规定抵扣——很多人以为个人代开的票不能抵,实际专票就是专票。
三是用途。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 1)第 27 条列举情形的,即使取得专票也要作进项转出。
二、常见情形的抵扣口径
公司办公场地租金:取得专票,用于应税经营,正常抵扣,按 9% 税率计算进项,租金支付的付款凭证与合同一并留存。
混合用途:一层办公、一层作员工食堂,属于兼用于应税与免税福利项目且无法划分的,按销售额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分别入账。
转租:二房东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按不动产经营租赁计税,其向上家支付的租金取得的专票同样可以抵扣。
预付房租:一次性支付一年租金取得全额专票的,进项一次性抵扣,费用按受益期分摊,两套时点并行,处理逻辑见站内公司把成本做成库存,税前能扣吗。
三、三个易混点
一是能抵的是租金,不是购房相关的其他支出。 公司购房贷款利息不征增值税,不存在进项抵扣;把老板个人住宅的房租、物业费开到公司抵扣,属于与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抵了要转出,重复申报还可能按虚假申报处理。
二是发票备注与用途证据要配套。 个人代开的专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地址与租赁信息,企业留存租赁合同、付款凭证,证明用途与经营相关——只有发票没有合同的,核查时证据链不完整,抵扣依据不足。单证要求见站内代理记账做账需要老板提供什么凭证。
三是税率随身份和计税方式变。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 9% 计税,取得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 5%;出租方身份不同,开具的发票税率就不同,收到 5% 或 1% 征收率的专票时先核对出租方的计税方式,再判断抵扣额是否正确,不要一律按 9% 去比。
四、抵扣错了怎么处理
已抵扣后来改变用途(如办公楼部分改为员工宿舍)的,按改变用途当期的实际成本计算进项转出,填报转出栏次;漏抵的可以申请更正补充抵扣。发现前期抵扣口径错误的,主动更正比等检查处理结果好得多,责任划分见站内代账公司做错账,责任在谁?三种常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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