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分两层看——简易账簿和简易计税仍然可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在持续收紧,符合建账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当转入查账征收。 “简化政策”不是一个政策,把名目拆开才能回答还能不能用。
一、仍然可用:简易账簿与简易计税
简易账簿。 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23 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确实不具备条件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这套简化手续没有被废止,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仍在使用,具体档位可以参考个体户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的区别。
简易计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简易计税、按季申报、免征额度内免税,属于计税方法的简化,与成本核算无关,政策持续有效至公告口径调整,适用中不需要成本精确归集。
二、正在收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按应税所得率核定)本质上是成本核算无法查账时的替代计税方式,依据是《税收征管法》第 35 条——账簿不健全、成本资料残缺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但政策方向已经明确转变:2021 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对以规避税负为目的的核定征收进行规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1 号更是直接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不得核定。
实务中的变化是:各地税务机关对具备建账能力的企业不再新批核定,存量核定期满后逐步转查账;虚高收入对应的应税所得率被重新核定的案例在增多。把核定征收当作长期低税负安排的思路已经不可行。
三、怎么判断自己还能不能用
三条线:一看法定建账义务。 按注册资金与销售额分档,达到复式账标准的没有选择余地;
二看实际能力。 有专职会计或已委托代理记账的,税务机关认定其具备查账条件,申请核定基本不会获批;
三看业务性质。 成本票据齐全的行业(贸易、服务)查账并不处于不利地位——利润真实低于核定所得率时,查账反而缴得少,这笔账的算法见站内《个体户与公司税费对比:初创期哪个更省》一文。
四、一个误区:简化核算等于少记成本
简易账簿简化的是账簿形式,不是计税义务:收支凭证要粘贴、进销要登记,收入漏记照样按偷税处理。已经获批核定的小微企业也不要认为一劳永逸——经营规模扩大、建账条件具备后,税务机关可以调整或取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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