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西安本地专业财税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有什么区别?各自承担什么责任

一句话结论: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身份——股东是财产身份,凭出资或受让股权取得,管的是钱和决策;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身份,按章程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管的是签字和职务行为。两者可以重合,也可以完全不重合。

身份怎么来的,权利来源不同

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产生,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十条)。股东则是向公司出资,或者从其他股东手里受让股权取得资格,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

现实中两种配置都常见:老板既是股东又是法定代表人;或者几个股东共同持股,聘职业经理做法代表人——法人股东自己当法定代表人是不行的,法代必须是自然人董事或经理。

股东的权利和责任

权利: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四条);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还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第五十七条)。

责任: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核心是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第四十九条)。几个容易忽略的点:

  • 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第五十四条);

  • 设立时的连带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条);

  • 失权与抽逃:经催缴宽限期(不少于六十日)仍未缴纳的,公司可经董事会决议发出失权通知,该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第五十二条);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返还,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

  • 人格否认: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该行为的,各公司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三条);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要赔偿(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第十一条)。这句话背后有三层:

  • 对外不能免责: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拿着章程说“他签的合同我没授权”,对合同相对方是没用的;

  • 职务有过错才追偿: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自身有义务:作为董事或经理,还要遵守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变更法定代表人解决的是登记问题,不改变此前职务行为的后果归属——签字是以公司名义签的,责任在公司,不因为换了法人就消失。所以拿“挂名法代”当人情,实际是在接一份有真实后果的差事,程序见西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什么材料和流程?。

三个容易搞错的地方

一是拿章程限制法代权限挡责任。 对善意相对人无效,这是第十一条第二款写死的,章程改了也拦不住。

二是以为辞任办完登记就两清。 任职期间的职务行为、抽逃出资时董事监高的连带责任、失权催缴责任,都不会因为换人而消失。

三是以为挂着股东身份没风险。 认缴出资是法定义务(第四十九条),公司欠债还不上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也可能被要求提前缴纳;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时,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都是被找的对象,处置机制可参考公司不经营了放着不管行不行?不注销有什么后果。


相关文章

用户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17391139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