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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和普通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该选哪个

2024 年 7 月 1 日新《公司法》施行后,一人有限公司和普通有限公司的差别比过去小得多,但有一条没变,而且最要命——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要自证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证明不了就连带清偿。 组织机构、注册资本这些过去受特殊限制的地方,现在和普通公司基本一样。选哪只看两点:是不是一个人干,能不能管住公私账。

一、新法把一人公司的“专章”删了

旧《公司法》第三章第三节专门设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公司像个二等公民:只能一个自然人设一个、不能再投资设一人公司、还必须每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新《公司法》把这一节整个删掉,规则并入公司一般规则:取消“一个自然人只能设一个一人公司”的限制;股东资格放宽,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也能作股东;依第九十二条,单个发起人也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机构设置也全面放开:依第六十条,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不设股东会;依第七十五条,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董事;依第八十三条,经一致同意可不设监事。

这条最容易被忽略:想只设一名董事、不设监事会和股东会,普通有限公司同样做得到,不是一人公司的专属便利。

二、真正没变的那条:举证责任倒置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前两款的人格否认规则适用于所有公司,谁主张谁举证;第三款把举证责任倒置——债权人只要证明有债务、公司不能清偿,股东就得反过来证明账目清白。

司法实践用得很实。晋江一家模具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法院认定该股东拿不出财产独立的证据,判令对 13 万元欠款连带清偿;辽宁开原一家配送公司同样被判对 3.6 万元货款连带清偿。也有正面判例:股东提交连续十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法院认定完成初步举证,未判连带责任。

真正的差别就在这:普通公司欠债,股东原则上守得住有限责任;一人公司欠债,股东要先自证清白才守得住。

三、易混点:夫妻公司不是一人公司

“两个自然人股东就一定不是一人公司”——错。营口中院明确,夫妻二人成立的公司虽形式上有两名自然人股东,但夫妻关系推不出股东意思必然同一,不符合一人公司的股东数量要求,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债权人想追责得走人格否认第一款。

反过来也要说清:若其中一名股东只是挂名,不参与管理、不承担股东义务也不享有股东权益,这类“夫妻公司”与一人公司主体构成高度相似,法院可参照一人公司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代持不是墙,只是把风险搬到另一个股东头上。

四、注册资本和出资:两种公司已经一样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按章程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对两种公司一视同仁。配套几条:第四十八条,股东可用实物、知识产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第五十二条,催缴后设不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仍未缴纳的发出失权通知,该股东丧失未缴出资的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的由其他股东按比例缴;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未到期股东提前缴纳。

最后一条最容易被忽略:认缴并非“到期才还”,公司一出险,未到期的认缴额可以立即被要求提前缴纳。 注册资本怎么填,可看站内注册资本填写指南。

五、该怎么选

只有一个人、长期就是一个人干——一人公司完全可以,前提是愿意为“财产独立”付一套账务成本:单独建账、绝不公私混用、资金往来全走对公账户并留痕。这类公司最容易死在日常,不是注册那一刻。

打算引入合伙人、股权要分、或者有婚姻财产风险——直接设普通有限公司更稳。多个股东相互制衡,股东想主张连带责任得先证明你滥用了独立人格,举证压力在债权人那边。股东变动规则可看站内股权变更与股东法代区别。

打算设普通公司但只想找个“挂名股东”——谨慎。代持不受法律保护,股东一翻脸,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股权、利润分配、退出多重纠纷。

三个容易踩的坑

一是以为一人公司股东永远只负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的前提是财产独立,证明责任在你身上。

二是以为普通公司就绝对安全。 普通公司同样会被刺破人格,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抽逃出资都是真实风险,只是举证结构对你有利。

三是以为注册资本只是执照上的一个数字。 五年缴足、失权、加速到期、公示认缴与实缴是一整套规则。写大数不违法,但公司一出险,未到期认缴额可被要求立即缴纳,数字要写五年内拿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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